新聞:
台北市發生一起離奇「房屋竊案」,屋主沒有遷出戶籍就出租房子,沒想到房客勾結詐騙集團,偽造屋主身份,開出假的820萬本票,到法院要求兌現;法官要確認本票真假,寄通知單到開票人戶籍地,但這些信件被房客收下,屋主完全不知情!就這樣房子被裁定法拍,像是人間蒸發,屋主氣得告上法院,要求國賠。
這簡直就像是「人間蒸發」,當屋主得知名下房子被法拍成了別人的財產,簡直氣炸了,到底房子是怎麼被偷走的?
就因為屋主沒有遷走戶籍,所有信件都還是寄到出租的房子,上頭有所有個人資料,這下竟成了詐騙集團利用的工具,歹徒偽造屋主身份,開出價值820萬,假的本票,又找來人頭戶,上法院要求兌現本票。法官依程序,通知開票人,但通知書寄到戶籍地,全被房客藏起來,屋主還搞不清楚狀況,房子就被裁定法拍。
戶籍地和居住地不同,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,房子被偷走的案例,不只一起。
法律教室:
房客勾結詐騙集團偽造屋主身分、開出820萬的本票,可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:「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 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所謂「有價證券」是表示財產權利之書證,也就是除了郵票、印花稅票及交通客票以外的有價證券,如支票、本票、政府或私人發行的獎卷等。
另外,偽造屋主身分,想當然爾必須偽造屋主的印章或印文,而偽造印章或印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:「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」而本罪與前罪的關係屬法律單數的補充關係,也就是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,所刻之印章,為偽造的階段行為,應包括於偽造有價文書罪內,因此不再另外論處,僅論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即可。
房客以偽造本票的方式,使屋主的房子被拍賣,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侵占罪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侵占罪的成立僅限於持有他人之物之人乃有可能成立,因此是身分犯,而持有關係無論基於法令、契約、或其他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行為,本例中房客屋主間的出租關係就是基於契約關係所生的持有關係。而所謂的「侵占行為」,指的是「易『持有』為『所有』的取得行為」,也就是行為人對他人本具持有關係,但以所有人自居,將他人之物加以處分或加以使用或收益。本罪與上述偽造罪屬方法目的牽連關係,從一重處斷,僅論偽造有價文書罪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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